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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回复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要确认收入并交税

来源:      2025/1/24 15:19:56      点击:
应付账款超过三年未偿付的应付款账款,未确认收入,是否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应付款”应如何界定?是否账龄超过三年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税收都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地方的税务局都作出了明确答复:
一、大连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第十二条: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宁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已失效)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关于长期挂帐未付的应付帐款核销的有关问题: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从税务局的回复中不难看出,多数税务局对应付账款确认收入的要求年限是3年,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是2年、5年甚至不追求年限,其实小编认为,关于应付款确认收入的问题,只要证据充分,证明这笔款项是确实已经无法支付,就可以按规定处理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