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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征收企业也需要汇算清缴

    来源:聊城公司注册 代办理注册公司      2018/3/24 14:24:55      点击:
      核定征收企业也需要汇算清缴
      很多朋友认为,我公司是核定征收的,没有的税款也是定好的,无需进行汇算清缴,当真如此吗?
      一、什么情况聊城注册公司适合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聊城公司注册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聊城公司注册如何办理核定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适用于不能正确核算或者计算与推定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况。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方法 :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三、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对聊城代办公司注册来讲有什么区别?
      1、对聊城注册公司财务要求不同
      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比较高,必须建立会计账簿。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比较低,没有财务人员,可以找中介机构或者聊城代理记账公司代理。
      2、对税负的影响不同
      (1)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方式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方式下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2)企业亏损要不要交税。查账征收,企业亏损是不用缴企业所得税的。而核定征收,企业不管是亏损还是盈利,都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不是聊城注册公司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以下纳税人不能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上市公司;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聊城注册公司实施核定征收的企业就可以不做账吗?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因此,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8]30号文之所以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是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账簿记载混乱,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企业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低,所以不得已采用的方式。
      六、聊城注册公司按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聊城注册公司纳税人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八、核定期内企业能否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弥补对象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企业的盈亏不能真实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或盈利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因此,核定期间的经营亏损在查账征收期间不能弥补;查账征收期间的亏损也不得在核定征收期间弥补;但是,先查账,后核定,再查账的,原查账征收期间产生的亏损虽然不能在核定期间弥补,但是可以在后查账期间内弥补(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内)。
      九、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稽查的风险点在哪?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符合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纳税条件发生改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按规定补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情况后,不仅会按规定调整应税所得率,还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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